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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會暨學術研討會 Annual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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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Call for Paper - Annual Conference
年會暨學術研討會
Annual Conference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產業關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Input-Output Studies,簡寫為TAIOS。
第
2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促進臺灣地區產業關聯之研究,推動臺灣產業關聯研究者之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並且提供研究者發表與出版之園地,與提供政府、產業界及學界應用為宗旨。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促進產業關聯理論、資料庫與相關問題之研究。
舉辦國內及國際研討會。
出版刊物。
接受政府及社團委託,辦理有關臺灣產業關聯之研究、輔導及政策會議。
促進國內外相關領域產官學之交流與合作。
其他有關臺灣產業關聯事項。
第
4
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5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6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7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在校證明且年滿20歲,繳納會費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學生會員享有本會之各項權利,惟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通過者。贊助會員享有本會之各項權利,惟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清十年常年會費,團體會員一次繳清十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第
8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如下: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接受本會出版品。
第
9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義務如下: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之義務。
貫徹本會宗旨,協助執行本會任務。
繳納會費。
未盡本條義務之會員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第
10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行為有損及本會聲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11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死亡。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會員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12
條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會員連續二年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理事會得將其停權;連續五年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經通知仍不履行義務,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但在會員大會未為除名之決議前,已繳清所欠應付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
會員經除名、出會、退會或停滯處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欲申請復會和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14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最高監督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15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當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16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17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18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19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20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21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22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23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24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變更時亦同。
第
25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除了名譽理事長外,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26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27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28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29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30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均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31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
在學學生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依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減半收取之。
事業費。
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如遇特殊情況須調整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之。
第
32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3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34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35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6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37
條
本章程經本會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二○一七年二月二日台內團字第106000458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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